摘要

随着第三方支付工具的普及,在我国实践中出现了各种盗刷行为。在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上,对于类型多样的盗刷行为,存在“一盗到底”和分而论之两种处理方案。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标准不在于是否存在欺骗行为,而在于行为人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而取财,还是基于被害人的意志瑕疵(陷入认识错误)而取得财产。基于“机器不能被骗”的法理,针对与支付业务相关的盗刷、与理财业务相关的盗刷以及与消费信贷相关的盗刷,应当统一认定为盗窃罪。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在短时间内实施多个盗刷行为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一个盗窃罪。这不仅符合社会观念,而且可以减轻司法适用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