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本教育法律规定教师享有惩戒权但禁止实施体罚。为了指导教师正确行使惩戒权,日本文部科学省在有关通知中对属于体罚的行为和不属于体罚的行为做出参考性例举。日本法院在审理有关体罚纠纷案件时,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在考察相关要素的基础上进行认定。其中,"有形力行使"方式、教育的必要性、体罚行为的程度和时间、学生违规行为的样态、学生的身体状况等成为法院重要的考虑因素。未来我国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落实和完善中应当正确把握惩戒的目的和性质,明确是否允许行使合理限度的有形力,发挥司法判决的指引作用和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