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粤港澳大湾区在民商事领域的往来越来越密切,由此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三地司法体制不同给民商事纠纷的解决带来了重重困难。多年来,内地、香港、澳门在民商事司法协同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也相互签订了不少协议,但还存在“安排模式”难以满足形势发展需要、司法协同覆盖民商事纠纷的范围有限、公共秩序存在不确定性、司法协同的方式跟不上时代发展等问题。未来粤港澳大湾区应当坚持以宪法和港澳基本法为基本依据、坚持粤港澳三地法律地位平等、互利共赢,通过创新协同模式、促进协同范围全覆盖、对公共秩序的适用作出明确限制、搭建多元化协同平台等途径,完善三地司法协同机制,使民商事纠纷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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