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审计准则要求披露关键审计事项,但对于关键审计事项有无结论性评价并无明确要求,在实践中,出现了四种形式:没有结论性评价,结论性评价为"合理的"、"可以接受的"和"没有发现重大问题"。我们分析和检验了有无针对关键审计事项的结论性评价以及不同结论性评价对投资者投资判断的影响。我们发现,有针对关键审计事项结论性评价的情况下,投资者判断的投资吸引力更高;针对关键审计事项的结论性评价表述为"合理的",投资者判断的投资吸引力要高于表述为"可以接受的"和"没有发现存在重大问题"两种情况,且在后两者之间投资者判断的投资吸引力没有差异。我们还发现,投资者对关键审计事项的信心,中介了关键审计事项结论性评价与投资者投资判断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