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中对单位监督过失责任规定的缺位,直接引发了环境犯罪治理中预防义务分配不公、预防目的落空、责任主体认定不当等现实风险,难以与当前环境治理的预防理念与单位环境犯罪态势相适应。合规制度的引入,将目光转向企业自身监管体制在内部刑事风险防控方面所发挥的积极效能与应当承担的风险预防义务与责任,有助于推动我国污染环境罪中单位责任追究立场的转变,肯定单位监督过失责任的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