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基本情况2021年2月,H海关发现辖区内A企业进口货物存在漏报低硫附加费风险,即开展验估核实。相关船务代理费用发票以及付款收据等单据显示,直航船到货通知中单独列明了低硫附加费项目,而该笔费用已由进口企业实际支付,海关据此认定该批货物存在买方实际支付运输相关费用且未申报的情况。企业辩称,申报贸易方式为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包括低硫附加费在内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成交价格中,不应再单独计征。经海关对企业作政策宣讲、释法说理,最终妥善化解了争议,企业依法缴纳了相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