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公司法》视角下的公司归入权的规定,基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特定的忠实义务之违反而展开,尽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但是在裁判过程中,公司归入权制度往往会受到误解、误用,或者在一定程度上同时被当事人和裁判者所回避。完善公司归入权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从立法者与裁判者的角度而言,应当在现行公司归入权规定的基础上强化"形成权——除斥期间"的构造理念,从行使归入权的公司角度来看,可借助举证责任倒置来减轻公司一方在举证上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