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类型思维在刑法教义学中是近些年来从德国引入的一种思维方法,它不同于传统的概念思维,具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和论证能力,引起我国学者的关注。然而,类型思维以其开放性,对我国传统刑法思维带来一定冲击。例如类型思维引发对刑法中的类推解释的重新认识,对禁止类推的质疑因此而生,由此形成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动摇也并非危言耸听。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对类型思维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在承认和肯定类型思维对刑法教义学理论发展所做的贡献的同时,对类型思维在刑法教义学中的适用范围加以合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