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编辑同志:我丈夫在塑料加工过程中,将产生的、含有二噁英类物质的废水,通过房内水沟排放到化粪池,再流入坑塘。由于坑塘没有采取防渗漏措施,导致下游0.4 hm2(6亩)基本农田的功能丧失、2000余株幼树死亡,我丈夫近日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和罚金。请问:我丈夫已经对废水进行一定的无害化处理,怎么也会构成犯罪?读者:黄俊英黄俊英读者:你丈夫确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必须受到刑事制裁。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