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朱熹解《论语》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而言"义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只是分别对"义"与"利"作出界定,并没有将义与利完全对立起来之意,同时又通过进一步引述程颐、杨时所言,表明君子和小人对于义利的所喻、所好以及取舍之完全不同,讲的是"喻于义"与"喻于利"的相互对立。尤其是,朱熹多讲义与利的相互联系,继承程颐讲"君子未尝不欲利"、"仁义未尝不利",讲"利不是不好",不仅没有完全否定利,而且包含了对于利的一定程度的肯定。遗憾的是,朱熹门人后学将朱熹所言与胡安国所言"义者,天理之公;利者,人欲之私"相混淆,强调义与利的相互对立,实际上误读了朱熹的思想,掩盖了其中对于利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