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回溯《共同纲领》中所宣示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制度要义以及这一制度的奠基历程,可以发现:社会主义,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本质属性;巩固中华民族大家庭,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制度依归。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强调的是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当家作主、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人民性;平等,作为社会主义的天然要求,是少数民族公民当家作主、行使自治权的前提;新中国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的宗教改革,实现了政教分离和社会主义政治法律体系的统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旨在建立亲密合作、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因此,社会主义,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区别于中国古代羁縻制度的质的规定性所在;理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把握好其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缔造、巩固"中华民族大家庭"为制度依归,强调大家庭成员的团结统一、不可分离;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奠基历程中,贯彻了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政治伦理,坚持深入基层、凝聚人心的群众路线,各族人民共同发展、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具体民族事务处理方面,则秉着商量办事、综合权衡的大家庭式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