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与社会的飞速发展,公民的民主法治观念逐渐增强,在私益得到保障的同时,人们也开始把目光投向了如何运用法律途径去救济受到损害的公共利益。主动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与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作斗争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背景需求。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及原告主体资格等相关规定,导致实践中因行政行为违法以致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形出现时,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共利益。故此,主张从行政诉讼立法目的出发,放宽原告主体资格标准和受案范围,从而构建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