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时,经规划设计确定的产权调换房屋(包括划拨土地上经规划设计确定的产权调换房屋和出让土地上经规划设计确定的产权调换房屋)不属于债务人财产或破产财产,被征收人可以对其行使取回权。未经规划设计特定化用于拆迁安置的产权调换房屋属于债务人财产或破产财产,被征收人对其享有法定优先权,并优于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及抵押权,管理人一般不得解除《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并得继续履行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及(或)办理产权移转登记等义务。产权调换房屋如因尚未建成而无法履行交付义务,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解除,被征收人主张返还房价款及违约损害赔偿请求应按照担保债权认定,并在产权调换房屋对应的在建工程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征收人如愿意对续建增值部分给予合理的补偿,最低限度承担续建开发成本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继续履行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