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主体的复数性导致刑事和解情况复杂多变,在一般程序下,均可由当事人于立案后至最终判决做出前启动,以自行和解或第三人介入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但在量刑上则需要考虑到主从犯和解结果、方式等差异情况从而进行有区别的平衡量刑。在漏犯到案的特殊情形下,不应拘泥于单一的物质赔偿方式,宜以多元化方式达成并履行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