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期货交割库不能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损失的,期货交易所与交割库承担法定连带责任。期货交易所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是否应承担法定连带责任是目前期货市场争议较大的问题。围绕该问题,对期货市场创新发展时期现行规定的缺陷进行探讨,在分析借鉴境外期货市场经验作法的基础上,对我国期货市场中央对手方的责任边界、交割库的法律地位、交割库和期货交易所法律关系的性质、交割的定义等提出了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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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