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征信业管理条例》中的信息主体反馈的不良信息概念不清、个人信用报告语义模糊、信息主体声明业务没有设定关联逻辑关系。从立法层面、业务制度层面分析保护信息主体权益存在着知情权保障不全面、信息主体无法有效行使异议权和重建信用记录权、司法救济手段不够充分等问题,提出完善《征信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加快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研究,不断完善维护信息主体保护体系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