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机制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上的概括继承和继承法上的继承,当前所研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仅限于后者。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继承,无论是否定论还是肯定论,至今为止的解决方案与阐释体系虽都有理据但均有缺陷,尤其未能有效处理财产法的统一性与组织法的现实性之间的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机制的有效建构,必须以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法与财产法协调统一为前提。根据当前的改革与发展趋势,应当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作为制度选择方案,但须以土地承包费重估与交纳制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与收回请求权制度作为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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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