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资源富集地区,民族自治地方是我国资源税扩围的重点地区。民族自治地方资源税扩围以中央政府提出的“适度分权”为原则,实现了从单中心管理到双中心治理的转变,为多中心治理奠定良好基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需要多方参与,形成合力,共同治理。多中心治理是民族自治地方资源税扩围的方向,也是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资源税顺利扩围的关键。文章将民族自治地方资源税扩围的相关利益主体分成10个中心,包括中央级次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税务主管部门和协作部门、自治区及以下级次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区及以下人民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协作部门、纳税人和涉税第三方机构。探讨其多中心治理机制,分别为税收立法系统与税收管理系统的“授权-负责”机制,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系统的“监督-协助”机制,税收管理系统内部的“领导-反馈”机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管理-遵从”机制,税务机关、纳税人与第三方机构的“咨询-协助”和“咨询-服务”机制等。在此基础上,构建民族自治地方资源税扩围的多中心治理框架。基于这一框架,民族自治地方资源税扩围可通过多中心参与,实现顺利扩围和有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