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经济催生出新的音乐作品创作样态,混音创作成为数字环境下的一种潮流。然而,我国现行版权许可制度在混音创作的治理方面疲于应付。为有效治理混音创作、促进混音市场的有序化发展,学界对此提出了诸多解决方案。美国合理使用“四要素”的判断标准在目前著作权体系下仍存在局限性,知识共享协议效力未定,无法满足混音创作实际需求,法定许可制度对混音创作存在负激励作用,难以应对混音创作授权的现实困境。借助民法领域的默示行为理论构建混音创作领域的“选择退出”默示许可制度,使得作品权利的授予以默示的方式作出,可以降低版权交易许可成本,推动混音创作市场繁荣发展。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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