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中,对依据《基本医疗与卫生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对药品"不当"竞标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是实践中的难点,究其实质首要原因在于药品"不当"竞标法律条款本身的内容安排有待完善。通过对相关条款内容进行剖析,分析药品"不当"竞标条款在执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结合持续深化医改的政策背景,从增加规制对象、扩大地域适用范围、法条竞合处断以及完善违法类型、行政处罚管辖等角度来优化法律条款及其相关安排,增加条款可适用性,供立法和执法实践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