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406条在抵押人自由转让抵押财产的基础上,允许当事人约定限制这种自由。约定禁止转让抵押财产的,为绝对限制;约定以抵押权人同意等为抵押财产转让条件的,为相对限制。在不动产抵押,绝对限制与《民法典》第406条的目的相悖,应当无效;相对限制一经生效,能约束抵押当事人双方,但该约定未经登记,不得约束抵押财产受让人、登记机构等第三人,即便不具备抵押权人同意等条件,亦不影响抵押财产的转让,登记机构也能办理转移登记。在动产抵押,浮动抵押合同约定绝对限制的,产生非浮动抵押权,非浮动抵押合同的这类约定无效;相对限制无论如何都不能对抗符合《民法典》第404条规定的买受人,但在登记后能对抗其他受让人。这些看法对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3条有所细化、补充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