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办教育促进法》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规定看似明确,但在付诸实施时却存在颇多障碍。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税收立法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特质关注不足,民办教育立法对“同等税收优惠”缺乏清晰界定,教育法体系与税法体系对教育收费公益性存在认知偏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关键在于弥合税收立法与民办教育立法在价值理念上的鸿沟,不仅要摒除身份歧视,凸显主体目的公益性在享受同等待遇中的主导地位,还要关注主体行为的公益属性,强化目的事业在享受同等待遇中的核心作用。为此,既可通过税收立法赋予非营利组织目的事业收入免税待遇,也可在民办教育立法中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事业收费免税待遇,还可通过部门联合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明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优惠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