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后TRIPS协议时代以双边,区域条约为载体,缺乏像TRIPS协议那样对其成员产生约束力的全球性的多边条约。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需求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但以中国为代表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不高的发展中国家的却无法接受。而伴随着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在相对公平的基础上获得技术进而进行模仿创新对它们而言最为合理,但美国等发达国家为了维持其经济霸权,开始摒弃全球多边主义而转向区域主义、双边主义甚或单边主义,在区域或双边条约中规定它们所试图追求的知识产权制度。对此,为确保全球经济、技术等较为均衡的发展,TRIPS协议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不该被抛弃而该在适当兼顾各方利益诉求的前提下继续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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