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对2014-2018年防卫过当判决的考察,印证、发现我国防卫过当认定上存在唯结果论、持械论等事后立场的纯粹客观判断倾向,很少考虑行为人当时的防卫情境,缺乏对行为人主观心态的关注。另外,我国将防卫人身与防卫财产规定于同一条款,司法实践也未发展出以人身法益和财产法益为区分的裁判规则,缺乏类型性做法。美国的防卫抗辩体系发达,根据法益区分为防卫自身、防卫他人、防卫财产、防卫财产,并且规定不同的防卫要件,这些要件是否成立,均需要遵循偏向防卫人利益的(合理)相信认定标准;其正当防卫类型化的立法、偏主观的认定进路以及防卫权本位的观念值得我国深思与部分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