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现行犯规定特别诉讼程序,造成公安司法机关在“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之间出现选择错位与目标失衡,刑事诉讼程序难以对现行犯作出快速反应不利于及时惩治犯罪,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对此,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现行犯的法律规定或司法判例,各国对现行犯的概念与范围予以明确界定,并以罪行轻重与情况紧急为标准对其采取不同的刑事措施,起诉与审判程序尽量简化,形成现行犯特别诉讼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当明确规定现行犯的概念与范围,在遵循比例原则的基础上,以是否是现行犯以及罪行轻重为标准,尽量压缩审查起诉期限并采取简便的速决程序模式,进一步分化、简化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健全证据转换和程序衔接办法,优化审查起诉方式,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查起诉与审理程序等章节分散性地作出特别规定,构建体系化的现行犯特别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