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消费者异化带来的粉丝创作现象,对著作权法提出了挑战。粉丝作品在法律上明显侵权,著作权人却往往维权不力,容忍了其大量存在。这背后既有经济上的考虑,也有国际贸易、竞争上的考量。这反映了商业模式的转换与著作权法之间的不协调。在国际贸易的环境下,著作权人应当积极介入海外市场用户社群的构造,并通过法律工具施加引导,实现著作权人和受众的双向沟通,以促成市场开拓与良性发展,从而更好地实现并保护著作权人在海外市场上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