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情谊行为具有无偿性、无私性以及不受法律拘束性三个特征。无偿性作为情谊行为的首要特征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被认可,有关理论也日趋丰富。好意同乘本质上也属于情谊行为,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受惠人给付燃油费这类行为,对于其是否符合情谊行为的无偿性特征存在着不同的争议。笔者认为,在好意同乘中受惠人给付燃油费的行为不符合情谊行为的无偿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