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各自具有丰富的法理内涵。“富强”“民主”是引领我国文化产业法制与公共文化服务法制建设的重要价值;“文明”“和谐”是引领我国文化遗产法制与精神文明法制建设的重要价值。我国文化立法需要考量“自由”“平等”等社会层面的多重价值,文化执法、司法则需要考虑“公正”“法治”等价值准则。承载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基本价值的“爱国、敬业”与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重要理念之“诚信、友善”,都需要通过文化法治建设内化为人民的理想信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作为文化立法的目的,其不同层面的核心价值观则可根据文化法治的具体需要,确定其融入法律规范的表达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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