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公平互利为核心理念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作为WTO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护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贸易起到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施行中其效果却并不尽人意,完善该条款已成为WTO改革中的热点问题。基于此,本文从美国原产地标识案及美国丁香烟案入手,分析了争端解决机构适用TBT协定12.3条的内涵、"三要素"条件及举证责任分配现状,剖析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在适用中暴露出的证明责任归属不合理、软法性质援引困难、发达国家阻碍等一系列实践问题。为此,在WTO改革中应推动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法律规范化,以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目标为导向,强化成员国的合作,保障发展中国家更好地融入多边贸易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