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我国现行法关于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内容的规定过于原则,对狭义无权代理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性质,法律并未做明确的规定,学理上虽多有探讨,但尚未达成共识。本文对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性质的主要学说进行分析,认为法定特别责任符合代理制度要求,填补了无过错无权代理责任的空白,以法律规定的特殊方式使无权代理责任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

  • 单位
    哈尔滨商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