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及自然人对资金的需求较大,但其在银行中获得贷款的难度较大,为缓解此矛盾,使企业、自然人的融资更便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中称为《规定》)来调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融资行为,使我国的民间借贷在有序中进行。该《规定》其本质是为了平衡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利益。使出借人在将资金出借后能够在在《规定》的保障下及时的收回借款;同时保障借款人能够在合理的使用对价之下来获得借款。这就在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架起了公平桥梁。该《规定》虽提供了一些行为准则,但依然存在不足。本文笔者主要通过案例分析来对《规定》的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进行合理论述,从而提出自己的见解。本文主要分析该规定当中"企业负责人"在司法实践中的范围,以及如何准确的界定其范围做合理分析,同时本文针对出借人对于借款人"将该款项用于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证明程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和如何准确的界定出借人应证明的程度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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