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民生保障始终是重要的社会任务。近年来,民生权作为一项新型权利被提出后,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受到了一定关注。然而,由于民生权保护的利益并不同于具体的法律权利和宪法权利,因此当民生权作为一项具体权利在适用过程中,就会面临权利定性、权利行使范围以及义务责任主体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对于民生权的性质并不应当片面理解为一种宪法权利,更不是一项部门法上的单独权利,它的运行和落实需要通过与部门法规则的衔接来实现,对民生权的适用需要加以相应限制条件,并应明确国家是民生权当然的义务主体,法人、其他组织在有规定的情况下也会承担相应的民生权义务,而个人决不能被认定为民生权义务主体,否则就会造成民生权滥用和法律规则适用的混乱。

  • 单位
    南京审计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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