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物安全已成为国内外普遍关注的重要课题,由客观存在的风险引发的生物安全损害也不可忽视。然而,无论是国外还是我国,生物安全损害赔偿制度均未得到应有重视。文章从法律供求视角分析我国生物安全损害赔偿制度的供求现状,从而得出当前的法律供给难以满足法律需求,应当增加生物安全赔偿的法律制度供给;并从成本效益分析的角度,运用“最小防范成本原则”和“汉德公式”就如何增加生物安全损害赔偿的制度供给进行研究。生物安全损害赔偿制度应在《生物安全法》中予以统一规范,明确政府的严格审查义务及相关企业的预防义务,并且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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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山西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