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立法的反思与完善

作者:吴家林
来源: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 (01): 101-107.
DOI:10.16284/j.cnki.cn37-1401/c.2016.01.014

摘要

有关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理论界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罪,而实务界则认为交通肇事罪对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伤害;有关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问题",理论界对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没有争议,但是在交通肇事过程中交通运输以外的人员是否构成犯罪的主体则存在不少争议;有关交通肇事的"共犯问题",我国最高法院认为指示交通肇事者逃逸的人属于共犯,而理论界则认为所谓的"共犯"缺乏犯罪联系;有关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认定"的问题,从交通肇事逃逸时间以及致人死亡的情况来判定;有关交通肇事罪中量刑办法与理论间的矛盾问题,应该直接以交通肇事过程中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作为量刑的标准。

  • 单位
    宁德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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