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环境管理公众参与的法规范构造

作者:曹昌伟
来源: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 45(01): 100-106.
DOI:10.13796/j.cnki.1001-5019.2021.01.013

摘要

环境保护属于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政府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政府环境管理成为环境保护的主要手段。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公众参与"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并明确赋予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为此,政府在环境管理过程中应主动吸纳公众参与,将公众参与贯穿于环境管理的全过程。吸纳公众参与政府环境管理不能单靠政府自觉,关键是要建立公众参与政府环境管理的约束与保障机制。因此,应通过专项立法的形式就公众参与政府环境管理事项的范围、参与公众的范围、参与方式与程序、参与的救济与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这既是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表现,更是落实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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