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著作权法》明确采取作品类型开放模式后,仍然存在一种以作品类型限定受保护表达范围的观点。据此,现实生活中的作品需依据表现形式的不同进行拆分,归入法律上不同类型的作品单独进行保护。然而,拆分保护模式可能面临缺乏现实基础、架空改编权、与现有权属规则冲突等问题。表现形式与表达是不同的概念,表现形式仅仅与外在表达有关,与内在表达无关。作品表达具有整体性:作品的表达手段具有多样性,内在表达建立在外在表达基础之上、与之不可分离。特定类型作品定义中的表现形式是对该类作品特征性表达手段的描述。作品类型作为示例性规范,并不具有限定作品表达范围的功能。应当秉持作品表达整体保护观,以被告是否利用了原告作品整体表达的实质部分做为侵权判定标准。上述裁判思路在“游戏换皮”“静态侵权”等类案件中应当得到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