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穿透式监管是落实监管强化并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手段,在实践中以穿透层层嵌套的合同为表现形式,反映在合同法层面可能导致司法裁判中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穿透式监管属于金融监管部门颁布规章政策的具体监管规则,将其嵌入到司法裁判中具有合理性,理论依据主要在于个体商事交易行为在公共利益维度将产生影响,而相互关联的商事合同共同构成的契约群,也是金融系统性风险产生的合同之源。穿透式监管的现实意义在于有效弥补金融监管真空、防范系统性风险、加强金融市场秩序。但同时也应认识到,金融监管规则介入司法裁判合同效力认定存在一定风险,应当通过相应的程序设置对其进行有效限制。在个案司法裁判中,应借助各种解释方法进行充分地论证说理,并且经过法益的权衡评估,方能构成金融监管规则介入司法裁判合理性和合法性相统一的基础。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