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有立法在OSP主观过错的问题上相互矛盾的规定不能给案件的解决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尽管京高法发[2010]166号与《征求意见稿》相继仿照DMCA确立"免除在线服务商审查义务"之条款,但学界缺乏对审查义务进行科学、系统的考量,造成立法论与解释论上对OSP是否承担过失侵权责任争论不休。以比较法视角分析中美两国的立法与判例,以法解释方法阐释审查义务的历史源流,有益于对OSP侵权问题的认知。在我国过错责任的框架下,审查义务与注意义务并无二致。"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应归入"应知"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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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