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正当行为原则是专利保护与公众利益一对概念冲突的体现,其约束主体范围广泛,要求具主观、客观要件。1945年之前的法院不支持不正当行为抗辩,不愿意介入欺诈调查。Keystone案法院肯定了不洁之手原则在专利法领域的适用,Hazel-Atlas案中直接介入专利审查,Precision Instrument案确立了不正当行为原则。客观要件上,不正当行为原则经历早期无标准阶段、but-for公式、理性审查员标准、初步证据标准,晚近重新定位于but-for公式。主观意图上,不正当行为原则一度模糊不清,而后故意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两个标准产生并且并行。Therasense确立了双重欺诈故意标准,使得抗辩滥用得到有效控制。该原则有许多启示意义,首先,它点明了诚信在专利领域的特殊意义。其次,不应盲目全盘接受该原则,但公权力也应当适当介入。再次,司法有介入的必要性。最后,不正当行为原则的判例能够为我国提供专利欺诈审查的有益参考。

  • 单位
    全球能源互联网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