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董事对公司负高标准的法定信义义务,旨在抑制其机会主义行为,发挥有效的救济功能,是优化公司治理无可替代的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引进了信义义务规则,在解释论上却不承认董事与公司之间存在信托关系。这种缺乏信托法理念及其法律关系的"无根移植模式"无法把握信义义务的本质属性。采用大陆法系将董事与公司视为委任关系的解释路径,难以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信义义务规则体系,而且会弱化其优化公司治理的调整功能。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须承认信义义务赖以存在的信托法律关系,培育信义法的理念,引入商业判断原则,依据信义义务规则及其法理,完善相关判决的证成。我国只有潜心培植公司法信义义务规则发达的根系和深厚的底土,才能最终获得信义义务移植的全面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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