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引入民事责任制度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信用评级监管规则改革中最主要的创新之一。构建信用评级机构民事责任制度,有助于充分发挥私人执法与公共执法的互补功能,有助于弥补声誉机制约束存在的缺陷,有助于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准确性。从部分国家制度变迁的情况看,美国立法对信用评级机构引入民事责任所产生的法律约束效力尚有待实践来验证;欧盟信用评级机构民事责任制度与欧盟各成员国国内法的衔接关系有待理顺;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司法判例为信用评级机构承担民事责任奠定了法律基础。随着国际大型信用评级机构即将进入我国金融市场,我国在推动债券市场开放进程中有必要考虑借鉴欧美澳等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构建和完善信用评级机构民事责任制度。在制度设计中要充分发挥公共执法和私人监督的互补作用,使后者成为前者的自然补充;要以中国资本市场或投资者是否遭受损失为标准,不设立域外效力限制;要适度限制信用评级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实现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约束与激励之间有所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