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如何在促进跨境破产司法合作与保护本国债权人利益间找到平衡,保障内外债权人公平受偿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的重要议题。文章认为,我国《企业破产法》对跨境破产承认与协助制度的构建存在缺失,事实互惠原则有悖国际趋势,司法实践中也较为保守,尚且没有建立较为完善的法治体系。对此,在借鉴国际优秀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应从善意解释《企业破产法》、修缮管辖权规则、明确外国破产管理人准入资格、细化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的救济措施等方面加以改进,以期为营造公开透明、开放包容的对外投资营商环境提供法律支撑。

  • 单位
    南京审计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