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法》的颁布使得社会力量兴办民办图书馆不但成为可能,而且具有了合法性。民办图书馆的设立对保障公民文化基本权,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永续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公共图书馆法》对民办图书馆的规范力度不够,针对性不强,难以有效规范和促进民办图书馆的发展,因此,应该修改《公共图书馆法》,增加对民办图书馆遵循的基本原则,设立的主体、条件与程序,运行机制,扶持与保障,监督检查和退出与接管等内容的规范,以冀为我国民办图书馆的永续发展奠定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