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银行业审慎监管强制措施的立法坐标可定位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条。金融法属性上,其属预防型风险监管工具,旨在纠错,具有一定的负外部性;行政法属性上,其属行政命令,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并不适用《行政强制法》。银行业审慎监管强制措施的现行立法存在适用前提模糊、实施程序粗略、内容较为内向封闭等问题。境内外相关立法既注重类似措施的内容开放度,又强化对类似措施的实施监督,较好地实现了灵活性与制约性的平衡。我国应基于银行业审慎监管强制措施的双重法律属性,从细化扩展适用条件、提升内容延展度与科学性、明确具体实施程序、完善监督救济机制等方面入手推动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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