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权力就会有滥用的可能,在民事诉讼中,异议权也不例外。异议权的滥用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大量司法资源的浪费,需要相应的法律予以规制。德国作为大陆法系最具代表性的国家之一,采用法律原则和具体条文相结合的方式规制异议权滥用的行为。文章通过分析、借鉴德国经验,认为可通过明确诚实信用原则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提高异议权行使门槛、细化异议权行使条件、建立异议权滥用惩处机制来规制我国民事异议权滥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