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门矫治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教育功能。同时,作为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一部分,专门矫治教育替代了原有的收容教养制度,对罪错未成年人的适用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惩戒性,具有司法功能。教育功能是基础,司法功能是实现教育功能的重要保障,二者的目的都在于矫正罪错行为,防止再犯。在教育功能方面,要构建以心理教育、法治教育为核心的教学体系;在司法功能的实现上,须明确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对象,对启动程序进行司法化改造,探索专门矫治教育社区化的发展路径,实现隔离性与开放性的统一,同时还要赋予教师惩戒权并明确其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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