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手机在日常生活和打击犯罪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智能手机的电子数据取证对象具有双重性、取证内容具有无限性、取证过程具有复杂性。我国存在取证过程不完善、取证范围不明确、取证后缺乏救济机制等问题,这极易侵犯公民隐私权。其他国家对其作了特别规定,要求遵循令状原则、比例原则,加强事后救济。基于此,我国有必要从明确取证范围、遵循比例原则、完善取证程序、加强事后救济等方面加以规制,以充分保护公民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