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朱子主要以“文”为所格对象,王阳明以“心”为所格对象,二者各有其流弊。王艮则以“身”为所格对象,隆崇保身、安身、尊身之义,划分了“人我权利之限”。“身”是“格物”“格心”所必须依托的载体。因此,“格身”实则是“格物”“格心”逻辑发展的必然结果,其核心内容是对个体权利和自由的保障,这当中涵括基本的物质需求、人身自由和价值选择自由等权利,这些权利皆是以“身”为本,代表了广大平民阶层的意志。然而,当它们与传统“舍生取义”的道德信念相抵牾时,王艮给出了道德和自由之间的折中方案,得出“止至善者安身也”的最终结论,这却在一定程度上颠倒了儒学重义于身的传统,崭露出异端的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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