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立法改革方向已经从政府监管转向企业拥有更多的自主管理权,充分发挥了公司主观能动性。《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对公司存续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进行规定,以寻求股东期限利益和债权人利益之间的进一步平衡,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合规视角下的加速到期,率先需要明晰公司资本制度中股东与公司所处的位置以及股东出资义务的二层性质对公司的资本产生的作用。建议在加速到期认定条件上纳入新的标准,在申请主体上扩大至实缴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