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化和民主化是合宪性审查制度建设的两种不同理论逻辑。其中,宪法司法化是西方宪法体制下的选择,与多数式民主、对抗式权力、制衡式政治、法官型国家结合在一起,美国是代表性范例。自美国向外扩散的宪法司法化呈现出逐渐减弱的特点,德国宪法法院、法国宪法委员会、英联邦国家弱司法审查和转型国家弱法院等模式皆是其表现。基于对多数民主和对抗政治的反思,审议民主理论逐渐兴起。这也带来了宪法秩序塑造的重心向立法权转移的趋势,启示了宪法司法化之外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建设道路,即宪法民主化模式。我国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为中心推进合宪性审查,以完善民主过程和提升法律品质为重点,以合宪审议为主要内容,形成了集中、统一、权威、专业、高效的工作型合宪性审查制度模式,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 单位
    国家行政学院; 中共中央党校